韩国最高法院明确消费者调查证据证明力的具体标准
时间:2025-08-15  来源:

  近期,韩国最高法院就第2023Hu11180号案件的判决中,明确了消费者调查证据证明力的具体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指出,对于消费者调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通过审查消费者调查的设计与执行是否符合调查领域普遍接受的程序和标准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1)应恰当地界定调查群体(或该领域的相关公众);

  (2)应从调查群体中合理选择代表消费者的样本;

  (3)应根据受访者的态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减少误差;

  (4)应采用恰当的调查问卷的内容和商标呈现方式;

  (5)不应采用有偏见或诱导性的调查问卷的内容和商标呈现方式;

  (6)应选择具有相关性的访谈时间和地点;

  (7)应采用恰当的访谈提问方式。

  基于上述具体标准,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调查问卷中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并列展示并询问消费者是否近似,违反了商标隔离比对原则;同时,调查问卷将每个问题的选项以相同的内容和顺序呈现,进而诱导受访者选择特定选项。因此,最高法院对本案的消费者调查结果未作为证据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