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法规规制研究——以2025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背景
时间:2025-08-15  来源: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黄慧

 

  市场的灵魂是竞争,而竞争有好坏之分。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内卷式”竞争乱象日益突出。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整治“内卷式”竞争;7月,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进一步强调依法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行为。在7月23日中共中央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力提振消费、破除“内卷”,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在此背景下,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系统贯彻了党中央关于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的战略部署,聚焦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规制条款,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行为构成要件、平台义务的设置、平台责任界定以及新法适用前景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构成要件

  《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据此,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内卷式”竞争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即行为主体并非泛指所有平台经营者,而是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影响力、对竞争者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判定标准需综合考量市场份额、活跃用户规模、品牌渗透率及供应链控制力等指标。以近期讨论度极高的外卖平台竞争为例:2025年4月起,电商平台某东、某宝等以“补贴战”入局外卖行业,全行业补贴总额超800亿元,引发骑手、商户、消费者三方连锁反应。某团、某东称其是“被迫参战”,呼吁行业自律。从市场份额来看,2024年统计数据显示,某团与饿某么两大平台合计占据98%的市场份额;某东虽为新入局者,但其依托超5亿的月活跃用户的优势,同样具备显著的市场影响力。2025年7月18日,市场监督总局约谈饿某么、某团、某东三家外卖平台,要求其规范促销行为,回归理性竞争,充分说明该类平台的市场影响力。

  其次是行为要件,即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如何界定“变相强制”是难点,可能存在多样化的形式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平台通过算法歧视、流量挟持、资源绑定等手段干预流量分配、动态调价、差异化派单等手段威胁等方式迫使商家参与补贴活动;(2)以高额佣金、搜索降权等手段威胁商户承担“0元购”“满减”等促销成本,剥夺其经营自主权;(3)低价销售的持续性,大规模补贴可导致商品实际售价长期低于合理成本。例如,某餐饮店开业时9.9元就能吃到三菜一汤,因单笔亏损超5元,运营半月即告停业。

  最后是结果要件,即实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负面效应包括但不限于:(1)中小经营者生存危机:平台经营者迫于成本压力、无法长期承担巨额补贴,在价格战中因现金流断裂批量退出市场,沦为平台商战的牺牲品,加速形成“大平台垄断”的格局;(2)行业创新生态退化:同质化低价竞争容易挤压行业的多样性、创新动力,商家容易陷入低水平无序竞争的泥潭,而让连锁品牌和高资质商家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以餐饮行业为例,数据显示,2023年餐饮行业新品研发投入同比下降23%,创十年新低;(3)消费者中长期利益受损。短期“薅羊毛”行为可能诱发商品质量缩水,埋下食品安全隐患,还可能潜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重风险,形成短期福利与长期损害的失衡,无异于饮鸩止渴。

 

  二、平台义务的合理设置

  《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我们不难从该条款解读出如下内容及预见一些问题:

  首先,该条款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诸如明示规则、建立机制、主动监测与必要处置、证据保存和强制报告等核心义务,其底层逻辑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平台自治+行政监管”的双层治理体系。

  其次,平台经营者具有类似于“看门人”的身份,被赋予了主动管理内部竞争秩序的法定义务,成为监管机构在平台经济领域延伸的手臂。要求平台保存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处置记录,不仅有助于监管部门动态掌握市场情况,为后续可能的行政处罚或司法程序提供了初步证据,也能为监管部门进行针对性执法和制定更精准的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再次,“事前预防”重于“事后惩罚”:通过将规则前置化、机制常态化,迫使平台必须提前思考并清晰界定何为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不能再模棱两可或选择性执行。平台内经营者也需要更加重视合规经营,避免违反平台规则和触犯法律法规。

  最后,我们也能预见一些值得思考和警惕的问题:平台权力会否被扩大,会否滥用处置权? 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如何保障?不同平台对规则的执行尺度可能不同,这是否会扭曲平台间的竞争?这些问题的预防和解决将高度依赖后续配套细则的完善、平台的有效落实以及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与执法协同。

 

  三、平台责任的合理认定

  《反法》第三十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可以从该条款分析和延伸出如下思考:

  首先,该条规定了一种相对硬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未设置“限期改正”缓冲期,直接采用“责令停止+罚款”的惩戒模式,凸显立法者根治恶性竞争、重建交易秩序和破除“内卷”的决断力。

  其次,传统掠夺性定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自己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而《反法》相关规定打击的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利用其规则制定权、流量分配权等不对称优势地位,强迫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是一种平台驱动型掠夺性定价的表现形态。《反法》相关规定的核心意图是切断平台利用规则、流量、资源分配等权力,迫使商家进行“自杀式”竞争的链条,保护中小商家的基本生存权。

  再次,法规明确以“成本”作为判断行为的基准线,可见正常商业活动中维持合理利润空间的重要性。平台逼迫低于成本销售,无异于在扼杀商家的造血能力。同时,明确处罚对象是“平台经营者”,而非商家(商家可能被迫参与,本身也是受害者)。

  最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但从第十四条的构成要件出发,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需要执法尺度的统一,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罚。

  1.影响范围维度: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涉及的平台内经营者数量多、地域广,实质性冲击区域或者行业的市场秩序、价格体系。

  2.损害后果维度: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导致经营者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3.主观恶意维度:平台经营者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仍故意、反复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行为。

 

  四、新法的现实意义与适用挑战

  从现实意义来看,新法的实施将带来三重正向价值:

  首先,新法通过打击遏制非理性补贴与成本价倾销行为,引导和驱动平台经济从低效价格消耗战转向服务升级、技术创新、商品差异化竞争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从而构建更健康的竞争生态。

  其次,当前竞争模式下,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链存在失衡与断层。新法落地后,通过制度性调节,有望实现多方权益的相对合理分配与共生共赢。

  最后,此举反映了数字治理能力在方法论上的进阶,为构建适配新经济形势的监管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撑。

  然而,新法的适用仍至少面临四重挑战:

  其一,成本核算的技术难题。平台经济的成本结构复杂,不同行业(如生鲜、服装、电子产品)、不同规模企业、不同商业模式(品牌商或经销商)的成本结构和核算方式差异巨大。如何相对准确地计算“成本”需要建立专业化的、可操作的核算标准和指引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二,帮助消费者校正认知偏差。在低价消费习惯和依赖心理形成后,消费者对正常价格回归可能产生“被涨价”的抵触心理。在此前提下,消费者难以完全认识到“内卷式”竞争的危害,更难以理解“反内卷”并非“反竞争”,而是提倡“有序竞争”。如何校正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可想而知并非易事。

  其三,行为界定的标准把握。“变相强制”是识别和认定的难点,需要监管部门深入调查平台规则、算法逻辑、资源分配机制、商家反馈等,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理解能力要求较高。由于“变相强制”隐蔽性强和“自愿”表象等特点,是否可以适当加重平台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定低价恶性促销与正常商业折扣的界限、如何认定“变相强制”行为等都需要经济学、法学和平台技术等综合性知识体系,需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

  其四,跨区域协调难题。平台经济往往具有跨区域属性,按“住所地”监管是否足以覆盖?如何使各地区监管部门之间有效协作,是否会影响执法效果将有待实践检验。

  从发展趋势看,新法的适用可能呈现以下阶段化特点:

  早期阶段可能以典型案例执法为主,通过标杆案例形成示范效应,逐步明确“变相强制”的边界和证明标准、“低于成本”的参考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细则等。预计电商、外卖、网约车平台等民生领域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期将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包括算法备案、成本核算指引等配套机制将陆续出台,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提供有效指引。

  长期来看,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执法将趋于专业化和精细化,对不同规模、不同领域的平台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监管。

 

  结语

  《反法》对平台“内卷式”竞争的立法规制,本质上是对党中央关于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战略的法治践行,也对“平台创新激励”与“健康发展发展”二元命题的立法回应。尽管新法的落地存在现实复杂性,也将可预见地面临挑战和复杂的博弈,但其确立的“竞争规则”底线具有战略价值。新法平稳落地的关键路径在于:通过动态立法补充、智能监管工具应用和多元治理机制的联动与配合,将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效能。平台经营者亟需主动适应监管要求,加快商业模式转型升级,推动竞争逻辑从零和博弈转向价值共创,才能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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