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4-04-22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介绍全国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有关情况,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集佳代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入选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是12件知识产权重点宣传案例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依法维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体现了司法保护对于加强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特点。

  同时,集佳代理徐氏米业等的“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厘清了美术作品著作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保护意旨和保护边界的差异,界定实质性相似与混淆性近似判断需要考虑的不同要素,对于著作权侵权和仿冒包装装潢的司法判断均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此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代理律师

  张亚洲 侯玉静

  

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一李某繁系涉案作品“梁家米坊秋田小町绿色”的著作权人,原告二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被使用人及涉案作品包装袋大米销售者。2021年8月及11月,两名原告发现西昌市杨某龙粮油经营部、布拖县小某粮油公司在销售徐某米业有限公司、民某种植合作社生产的类似大米包装袋,认为前述四名被告的行为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佳代理徐某米业有限公司、民某种植合作社等四名被告,因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被控侵权包装与原告著作权之间不构成实质相似,否定了著作权请求权;对于各被告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认定,但调整了判赔金额,由一审判决各被告共赔偿超过100万,二审改判为赔偿金额32万。

  典型意义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中独特的表达而非蕴含的思想,其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则是知名产品的特有装潢,实质上是产品的特有标识,目的在于防止商业来源混淆、保护市场标识意义。本案吉林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权利人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审查标准也存在显著区别:对于原告以被告之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而提起诉讼,重点在于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在一定地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以及足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与著作权之间的创意来源和设计理念是否趋同没有关联;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审查重点聚焦于“实质性相似”而非引起消费者混淆,在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尺度上更为细致和严格,会从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构图、形象形态、色彩冷暖、明暗深浅、笔触薄厚、粗细线条等多方面进行审查。

  代理律师

  侯玉静 王丹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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