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行政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

2024-03-22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静怡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司法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实,在商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在国知局对商标进行行政审查的阶段,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一组充足确凿、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为一篇论证充分、条理清晰的理由书锦上添花,也可以为一篇平平淡淡的理由书增加点睛之笔。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和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商标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形式也日趋丰富,趋于多元化。

  下面笔者就从商标行政案件入手,对几种常见的证据形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传统自制证据

  由于商标行政案件通常为书面审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多为书证和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等。传统的证据形式包括网页打印件、文件扫描件、视频录像件等,如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的证明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网信息打印件、异议案件中证明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网络媒体报道打印件及异议人的品牌宣传视频、无效宣告案件中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被抄袭人品牌信息页面打印件、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文书、授权协议、发货单等文件的扫描件等。

  上述证据通常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以随时取得,但同时容易被修改,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多种传统自制证据形式组合使用,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

  

  二、公证及第三方证据

  实际情况中,由于传统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低,尤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在质证阶段常被对方质疑,若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国知局通常不会予以采纳。于是,当事人为了获得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也会通过公证、国家图书馆信息检索、购买第三方报告等形式获得证据。

  公证,分为线下公证和线上公证两种方式。在线下公证中,当事人委托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文件、物品或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在线上公证中,当事人可自行利用时间戳、IP360、真相取证等公证软件对网络内容加以固定证明或对取证过程加以录制。两种方式比较而言,对实体文件、部分取证过程(如购买过程的公证)的证明,须采用线下公证,但对于网络内容和其他取证过程(如实地调查)的公证,线上公证则在便捷性、费用方面更胜一筹。鉴于两种公证的效力均被国知局及法院认可,当事人可以根据预算、案件情况等因素对公证方式进行选择。

  国家图书馆信息检索,简称国图检索,是当事人委托中国国家图书馆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及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清华同方知网)检索特定关键词在特定期间内的报道信息,从而制作出一份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官方报告。国图检索,以其具有历史追溯力、证明力强、出具报告快等优点,深受当事人的欢迎。

  第三方报告,通常是权威咨询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对某一行业、某一品牌的现状、预测等情况出具的报告。由于出具报告的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权威性,报告的内容通常会被国知局及法院采信,作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此类证据需要当事人向权威咨询机构购买,费用较高。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传统自制证据与公证及第三方证据各有优劣势。笔者将各种证据形式的对比总结如下表:

证据形式

优势

劣势

网页打印件

可以随时取得,方便快捷,无需费用

易于修改,无法追溯历史网页,证明力较弱

文件扫描件

可以随时取得,方便快捷,无需费用

无法与原文件核对,真伪难辨,证明力较弱

视频录像件

直观、具体、证据内容较全面

易于剪辑修改,证明力较弱

线下公证

证明力强,可以进行公证的内容多样

费用较高

线上公证

方便快捷,证明力强

需要一定费用,部分证据形式无法公证

国图检索

可以追溯历史报道,证明力强

需要一定费用,仅针对历史期刊、报道等内容,证据形式单一

第三方报告

针对性强,证明力强

费用较高,证据形式单一

  综上所述,在商标行政案件中,传统自制证据和公证、第三方证据各有利弊,当事人可从证明目的、证据形式、自身预算等多方面考虑,选择不同形式的证明方式,以取得最优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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